廣西:開展稀土、鎢等戰略性礦產勘查儲備

日前,廣西壯族自治區自然資源廳下發關於推進礦產資源管理改革有關事項的通知,提出要建立礦產資源儲備制度,開展稀土、鎢、鈾等國家戰略性礦產,鋁土礦、碳酸鈣等自治區優勢礦產的勘查儲備。

據瞭解,這是廣西礦產資源管理地方法規實施20年來最大、最全面的礦產資源管理改革。“礦業新政”已於5月1日起正式實施,有效期三年。

廣西:開展稀土、鎢等戰略性礦產勘查儲備

具體通知如下:

為貫徹《自然資源部關於推進礦產資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項的意見(試行)》(自然資規〔2019〕7號),加強我區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管理,促進廣西礦業經濟高品質發展和生態文明建設,現就推進礦產資源管理改革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實行礦業權出讓分級分類管理

(一)按礦種劃分礦業權出讓、登記許可權,實行同一礦種礦業權出讓登記同級管理。

自然資源部負責石油、烴類天然氣、葉岩氣、天然氣水合物、放射性礦產、鎢、稀土、錫、銻、鉬、鈷、鋰、鉀鹽、晶質石墨14種重要戰略性礦產的礦業權出讓、登記。

自治區自然資源廳負責能源礦產、金屬礦產、水氣礦產中除自然資源部出讓、登記外的礦業權及磷、螢石、海砂的礦業權出讓、登記。

設區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除自然資源部、自治區自然資源廳出讓、登記礦種外的採礦權出讓、登記。其中普通建築材料用砂石土採礦權,可依據當地實際情況委託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出讓、登記。設區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出讓登記的非金屬類礦種不再新設探礦權。

二、調整探礦權期限

(二)遵循成礦地質規律和礦產勘查技術規範要求,探礦權首次登記期限為5年,每次延續(含保留)時間為5年。

三、全面推進礦業權市場化配置

(三)嚴格規劃計畫管控。嚴格礦產資源規劃實施和礦業權年度出讓計畫管理,不符合規劃、出讓計畫的勘查開採專案不得批准出讓、登記,不予礦業權證配號。礦業權年度出讓計畫依據礦產資源規劃、產業發展和市場需求情況制定,市級礦業權年度出讓計畫應經同級人民政府同意後報自治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復。其中大理石、白雲岩、高嶺土、陶瓷土、石灰岩(非普通建築材料用)等礦種的礦業權出讓方案還應取得設區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同意。

(四)全面實行礦業權競爭性出讓。除國家、自治區明確可協議出讓的情形外,礦業權一律採取公開競爭方式出讓。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公開競爭出讓的,出讓前應同時在自然資源部網站、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網站(或同級政府網站)和政府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礦業權交易平臺)公告不少於20個工作日。投標或競買申請人須提供銀行出具的擔保資訊,明確申請人中標或競得後,未能按出讓公告履行責任或義務時,由擔保人代其履行一定金額的違約經濟責任。以招標方式出讓的,依據招標條件綜合擇優確定中標人。以拍賣方式出讓的,應價最高且不低於底價或起始價的競買人為競得人;以掛牌方式出讓的,報價最高且不低於底價或起始價者為競得人,只有一個競買人報價且不低於底價或起始價的,掛牌成交。

(五)穩步推進“淨礦”出讓。開展砂石土等直接出讓採礦權的“淨礦”出讓,積極推進其他礦種的“淨礦”出讓。2021年前開展出讓試點,2022年起砂石土類礦產一律實行“淨採礦權”出讓。依據地質工作成果和市場主體需求,建立礦業權出讓專案庫,優選“淨礦”出讓礦業權,會同相關部門,依法依規避讓生態保護紅線等禁止限制勘查開採區,合理確定出讓範圍,做好與用地用海用林等審批事項的銜接,以便礦業權出讓後,礦業權人正常開展勘查開採工作。

(六)嚴格控制礦業權協議出讓。稀土、放射性礦產勘查開採項目或國務院批准的重點建設項目(包括國務院或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批准的國家重點礦產資源勘查開採專案、國務院明確要求予以保障的礦產資源勘查開採項目,不包括國務院批准的其他重點建設項目的配套專案),可以協定方式向特定主體出讓礦業權。基於礦山安全生產和資源合理開發利用等考慮,已設採礦權需要利用原有生產系統開採利用採礦權平面範圍內採礦權標高上下部資源的,金屬類礦種採礦權可以協定方式向同一主體出讓金屬類礦產的探礦權、採礦權;非金屬類礦種(普通建築材料用砂石土類礦產除外)採礦權可以協定方式向同一主體出讓原採礦許可證載明礦種的採礦權,尚未達到設立採礦權條件的,由出讓機關利用財政資金組織勘查或由原採礦權人報出讓機關同意後自行勘查。申請已設採礦權平面範圍內採礦權標高上下部探礦權的,須在採礦權有效期內提出申請,新設探礦權有效期限不得超過採礦權有效期且最長不得超過5年。

(七)規範尾礦廢石利用管理。已設採礦權人在批准的礦區範圍、採礦許可證有效期內依法回收利用其尾礦資源和採礦廢石,無需另行辦理採礦登記。形成尾礦資源和採礦廢石的採礦權已經滅失的,在保障安全和保護環境的前提下,尾礦資源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按新立採礦權的程式出讓採礦權,採礦廢石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銷售。因尾礦庫安全需要應急排險清理出的尾礦資源,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對外銷售。銷售收益納入財政統一管理。

(八)規範工程建設範圍內砂石土管理。經批准設立的工程建設專案在批准用地紅線範圍內,因施工需要在建設工期內採挖的砂石土資源,除本專案自用外,剩餘部分允許專案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通過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對外銷售,銷售收益納入財政統一管理。

四、完善礦業權登記有關規定

(九)完善延續登記。2020年5月1日前已有探礦權延續時應補簽出讓合同,明確以證載面積為首設面積,延續時間為5年;原探礦權出讓合同已有約定的,按原合同執行。探礦權延續登記應扣減首設面積的25%(已設採礦權平面範圍內採礦權標高上下部的探礦權、探礦權已提交資源量或儲量的範圍除外)。

採礦權人應在採礦權有效期屆滿30日前提出延續申請。可滿足正常開採2年以上的生產礦山因不可抗力等非申請人自身原因導致無法按規定提交延續登記材料的,可在採礦權有效期屆滿前申請辦理延續2年短期採礦許可證;採礦權有效期屆滿前未提出申請辦理2年短期採礦許可證的,應向登記機關說明理由並經礦山所在地縣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覆核屬實的,可限期提交延續登記材料。限期仍未提交延續登記材料的,採礦許可證自行廢止。

(十)規範探礦權保留。探礦權保留的,可依據詳查以上地質報告辦理,允許保留的範圍為資源量和儲量估算範圍。

(十一)嚴格礦種變更登記。勘查主礦種為金屬礦產的探礦權可依據擬變更(增列)礦種的普查及以上地質報告變更(增列)其他金屬類礦產,其他情形不予變更(增列)勘查礦種。變更(增列)採礦權主要開採礦種的,由原礦種和擬變更(增列)礦種中所對應的最高登記許可權機關依據經評審備案的地質報告評審意見書辦理出讓、登記。其中砂石土類礦產的採礦權不予變更開採礦種。

(十二)規範礦業權範圍變更。已設探礦權部分區域轉採礦權的,應當註銷原探礦權或變更縮小範圍;變更範圍後的探礦權、採礦權不得單獨變更主體,變更縮小範圍後的探礦權證載面積作為首設面積。

五、精簡登記材料

(十三)取消部分要件。探礦權登記,取消勘查工作計畫、勘查合同或者委託勘查證明、勘查實施方案和評審意見書等要件;探礦權變更(增列)勘查礦種的,取消評審備案的地質報告和評審意見書;探礦權變更縮小範圍的,取消縮減部分地質資料匯交證明或無需匯交意見;探礦權註銷的,除註銷申請書、勘查許可證原件外,其他材料一律取消。

(十四)改進審核方式。加強資訊共用,礦業權登記無需提供申請人企業營業執照副本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改由受理視窗現場資訊查驗。採礦權登記涉及的儲量報告、開發利用方案、礦山地質環境恢復和土地複墾方案實行容缺7個工作日受理。

六、推進儲量管理改革

(十五)調整儲量分級評審備案許可權。按照礦業權登記許可權分級負責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建設專案壓覆重要礦產資源(油氣和放射性礦產除外)的評審備案由自治區儲量評審機構負責。

(十六)改革礦產資源儲量分類。礦產勘查分為普查、詳查、勘探三個階段。固體礦產簡化為資源量和儲量兩類,資源量按地質可靠程度分為推斷資源量、控制資源量和探明資源量三級;儲量按地質可靠程度和可行性研究結果分為可信儲量和證實儲量。相應的地質勘查規範、技術標準頒佈後,按照新的規範、標準編制儲量地質報告和評審備案。

(十七)縮減政府部門評審備案範圍。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探礦權轉採礦權、採礦權變更礦種與範圍、非油氣礦產在採礦期間資源量發生重大變化的(變化量超過30%或達到中型規模以上)、建設專案壓覆重要礦產資源、油氣礦產在探採礦期間探明地質儲量等情形的評審備案;不再對探礦權保留、變更礦種,探礦權和採礦權延續、轉讓、出讓,劃定礦區範圍,查明、佔用儲量登記,壓覆非重要礦產資源,礦山閉坑,以及上市融資等環節直接進行評審備案,但涉及國家權益處置的,須經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或委託礦產資源儲量評審機構評審。

(十八)簡化儲量評審備案流程。將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登記合併為評審備案。礦產資源儲量登記書內容納入評審備案管理,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委託礦產資源儲量評審機構負責實施,相關費用列入財政預算。評審備案結果作為礦產資源儲量統計的依據。

七、嚴格出讓收益處置

(十九)已設採礦權平面範圍內採礦權標高上下部新設探礦權,在探礦權登記時暫不處置探礦權出讓收益,待轉採礦權時處置採礦權出讓收益。未完成出讓收益處置而轉讓礦業權的,應要求轉讓雙方在轉讓合同中明確由受讓人承擔出讓收益的處置。

(二十)申請辦理2年短期採礦許可證涉及採礦權出讓收益處置的,按照基準價與生產規模計算價值預繳2年出讓收益;正常辦理延續時,按評估價值、基準價計算價值就高確定的應繳出讓收益與預繳的出讓收益差額補繳出讓收益。

(二十一)轉讓無償佔有國家出資探明資源的探礦權和無償取得的採礦權的,應先處置國家出資權益後,再予以辦理轉讓變更登記。

(二十二)礦業權增列礦種、採礦權增加資源量和儲量的,增列、增加的部分在採礦權階段徵收採礦權出讓收益。對國家鼓勵實行綜合開發利用的礦產資源,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八、加強礦產資源保護

(二十三)建立礦產資源儲備制度。加強國家戰略性礦產以及自治區優勢礦產的儲備,統籌自治區財政資金開展稀土、鎢、鈾等國家戰略性礦產,鋁土礦、碳酸鈣等自治區優勢礦產的勘查儲備,勘查成果和相關區塊納入礦產資源“一張圖”實行動態管理,形成國家出資探明礦產地的同時納入礦產地資料庫。

(二十四)規範財政出資勘查管理。財政出資勘查項目不再新設探礦權,找礦突破和礦產資源儲備項目憑省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下達的任務書或設計批復檔開展勘查;礦業權出讓前期勘查或儲量核實工作按照礦業權出讓登記許可權由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開展,工作經費按相關規定列入財政預算,禁止意向人參與以公開競爭方式出讓的採礦權出讓前期工作。

(二十五)完善壓覆礦產資源管理。規範工程建設專案壓覆重要礦產資源評估和審批管理,鼓勵按照城市建設用地範圍或經批准的各類園區範圍開展整體評估。構建評估—協商—訴訟的補償協調機制,鼓勵工程建設單位與礦業權人尤其是壓覆非重要礦產礦業權人評估協商解決補償事宜。建設專案壓覆礦產資源經批准或完成補償後,礦業權人不在規定時限內辦理礦業權變更,建設單位提出申請的,登記機關可依據補償協議和轉款憑證等財務資料,經公告後辦理變更縮小範圍。

九、加強改革工作銜接

(二十六)收回委託登記許可權。2020年5月1日起,不再委託設區的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辦理探礦權登記,由自治區自然資源廳統一辦理。

(二十七)保障業務辦理不間斷。2020年5月1日前,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不得暫停接件和辦理工作,已受理的登記事項繼續由原受理機關辦結;5月1日(含)後方可辦結的,按照有利於行政相對人的原則辦理。5月1日起按新的登記許可權受理和辦理,原許可權登記機關已組織完成審查的各類技術報告繼續有效並互認;5月1日前已列入出讓計畫且已開展出讓前期工作尚未完成出讓的礦業權,由組織開展出讓前期工作的原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完成出讓後,按新的登記許可權辦理礦業權登記手續。

(二十八)及時清理轉交檔案。2020年5月10日前,分類分批將不屬於本級繼續辦理的登記事項按“在辦代轉項目”“仍在有效期和超過有效期不足1年專案”“超過有效期1年以上專案”等3類專案清單和對應的審批檔案清理移交,清單包括許可證號、專案名稱、礦種、有效期和發證機關、備註等資訊,統計時間截至2020年4月30日。自治區自然資源廳負責向自然資源部和市縣移交專案清單和檔案;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清理移交本轄區需移交專案,需向自然資源部和自治區自然資源廳移交的專案以市為單位由設區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匯總後於2020年5月30日前完成清理移交工作。

本通知自2020年5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三年。本通知下發之日起,《關於加強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管理的通知》(桂國土資發〔2006〕49號)、《關於進一步加強探礦權轉讓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桂國土資發〔2006〕52號)、《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土資源廳辦公室關於貫徹執行國土資源部關於鼓勵鐵銅鋁等國家緊缺礦產資源勘查開採有關問題的通知》(桂國土資辦〔2010〕565號)、《關於貫徹執行〈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規範探礦權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桂國土資發〔2010〕9號)、《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土資源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國家出資探明礦產地探礦權管理等事項的通知》(桂國土資發〔2011〕2號)、《關於加強已設採礦權平面範圍內採礦權標高上下部礦產勘查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 (桂國土資發〔2011〕98號)、《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土資源廳辦公室關於轉發〈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於加強探礦權人放棄勘查區塊範圍地質資料匯交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桂國土資辦〔2011〕508號)、《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土資源廳辦公室關於下放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和儲量登記管理許可權的通知》(桂國土資辦〔2012〕157號)、《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土資源廳關於進一步加強礦山資源儲量動態監督管理的通知》(桂國土資發〔2013〕73號)、《關於勘探階段探礦權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桂國土資發〔2014〕1號)、《探礦權延續下放通知》(桂國土資發〔2015〕5號)、《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土資源廳關於進一步完善探礦權管理促進審批制度改革有關事項的通知》(桂國土資規〔2015〕6號)、《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土資源廳關於嚴格控制和規範我區礦業權協定出讓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桂國土資規〔2016〕3號)、《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土資源廳關於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砂石土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管理辦法〉的通知》(桂國土資規〔2017〕13號)等規範性檔予以廢止。本通知實施前已印發的其他檔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執行。

廣西壯族自治區自然資源廳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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