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决策部署,优化审批流程,简化申请要件,减轻申请人负担,促进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审批登记制度改革,根据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按照国务院清理规范性文件和行政许可标准化的要求,近日,国土资源部印发了《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5号,以下简称《通知》),并于2018年3月18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5年。
为什么要出台《通知》
矿业权申请资料是申请矿业权审批登记的必备要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发〔2016〕12号)和《国务院审改办国家标准委关于推进行政许可标准化的通知》(审改办发〔2016〕4号)要求,按照国土资源部工作计划及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部署安排,对以部门名义印发不利于稳增长、促改革、惠民生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进行清理,并推进矿业权管理精细化、标准化、公开化,对涉及探矿权采矿权申请材料的《关于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式样的通知》等10个文件进行了整理归纳、精简合并,研究形成了《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5号)。
主要内容及总体要求
《通知》主要包括5个部分,一是矿业权申请资料清单要求;二是矿业权申请资料要求;三是矿业权申请(登记)书格式及要求;四是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意见及其他部门文件;五是其他规定。总体要求如下:(1)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由申请人负责;提交内容一致的纸质、电子文档各一份;原则上申报资料纸质件应为原件,复印件应清晰、完整并加盖申请人印章。(2)申请登记书及申请书应按修订后的格式向国土资源部提交,并附电子报盘,报盘文件格式应符合规定;矿业权申请范围的拐点坐标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高程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3)向国土资源部提交申请前,先请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就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按范本格式出具书面意见,以PDF文档形式通过“国土资源主干网”直接传输至部政务大厅。涉及铀矿采矿权按秘密级文件报送。军事部门意见由审批登记机关直接征询,其他部门文件资料由申请人按规定报送。(4)《通知》申请资料清单及要求仅适用于国土资源部审批登记申请,省级以下可参照执行。
《通知》的主要特点
一是清单制管理。《通知》本着规范、精简、公开的原则,对探矿权按新立、延续、保留、变更、注销和试采(油气)六种类型分别制定了申请资料清单,采矿权按划定矿区范围、新立、延续、变更和注销五种类型分别制定了申请资料清单,清单明确了申请资料的申报要求。
二是完善申请登记书及申请书(格式)。结合油气与非油气矿业权的特点,对应申请资料清单,细分了油气与非油气矿业权的申请登记书及申请书,对矿业权申请登记书及申请书(格式)进行了修订。
三是规范了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意见范本。在国土资源部办理矿业权审批登记中涉及自然保护区、矿业权重叠、矿产资源规划、资源有偿处置、申请人法定义务履行等诸多法定审查事项,矿业权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无法满足审批登记要求,为强化落实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理念的战略部署,需申请人向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查询要求,核查结果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直接报国土资源部。为进一步规范核查意见的内容和形式,避免随意性,提高审批登记效率,《通知》制定了完整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意见范本。
《通知》承接了以前相关规定和文件内容
对有关涉及非油气矿业权申请资料的《关于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式样的通知》等10个文件进行梳理,形成了本通知内容体系。通知完整承接了上述文件关于矿业权审批登记申请资料及要求、申请(登记)书格式、资料报送方式等相关规定内容。《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申请书、审批表及审批通知书格式的通知》规定的转让审批表及通知书、《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探矿权采矿权登记与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矿业权登记数据更新与换证工作方案的通知》规定的矿业权核查换证等内容已有新规定或规定的有关工作已结束,废止10个文件后《通知》不再体现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