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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钨在线    文章来源:网络转载    更新时间:2016-6-22 8:50:17

龙岩市检察院成功抗诉非法采稀土矿案件,违法获利锒铛入狱

为保护生态环境和国家的战略性资源,龙岩市检察机关对非法开采稀土矿犯罪重拳出击。2013以来,龙岩市共批捕非法开采稀土案件11件19人,起诉17件28人,涉案金额达2300万余元,使一度肆虐的非法开采稀土犯罪得到有力打击。近日龙岩市检察院成功抗诉一起非法采矿案件,将二次被判无罪的苏某达绳之以法。

2013年2月,苏某达经苏某章介绍认识朱某,朱某邀他用自家的山场入股一起开采稀土。曾在乡规划和国土联合执法大队工作的苏某达,知道无证开采稀土是违法的,没有同意以山场入股,但禁不住利益的诱惑,还是以15万的租金将不到5亩的山场高价出租给朱某开采稀土。朱某等人租下山场后,为节约成本,未取得采矿许可证,便直接在山体挖洞插管,灌入化学药水,最后用酸溶液稀释分离出稀土,共毁坏林地4.85亩,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118万元,苏某也先后收取了租金12万元。经当地群众举报案发,随后苏某达被抓获归案。经审查,永定区检察院以非法采矿罪对苏某达依法提起公诉。但法院对出租山场供他人非法采矿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存在不同意见,先后两次对苏某达作出了无罪判决。经过第二次抗诉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认定苏某达为非法采矿罪的共犯,改判有期徒刑2年,处罚金5万元,并追缴违法所得12万元。

龙岩市检察院认为,苏某事前已经知道朱某租赁山场非法开采稀土,是违法行为。但是他为了从非法采矿中分得一杯羹,自作聪明,以为出租不是入股不会犯法,妄图借此变通的方式逃避法律打击而快速致富,以远高于正常租金上千倍的15万元之巨,将自己山场出租,他在主观上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客观上,他的出租行为为非法采矿犯罪的实现提供了必不可少的条件和帮助,因此,苏某达构成了非法采矿的共同犯罪。

稀土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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