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第一批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下降1000吨

2024年3月18日,自然资源部发布《关于下达2024年度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第一批)的通知》,2024年度第一批钨矿(三氧化钨含量65%,下同)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为62000吨,较2023年第一批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63000吨减少1000吨,降幅1.59%。

分地区来看,内蒙古2024年第一批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为1200吨,同比持平;黑龙江为340吨,同比减少800吨,降幅70.18%;浙江为100吨,同比减少100吨,降幅50.00%;安徽为100吨,同比减少100吨,降幅50.00%;福建为2238吨,同比持平;江西为23670吨,同比持平;河南为7050吨,同比持平;湖北为180吨,同比持平;湖南为15530吨,同比持平;广东为2616吨,同比持平;广西为2400吨,同比持平;云南为3960吨,同比持平;陕西为780吨,同比持平;甘肃为1254吨,同比持平;新疆为582吨,同比持平。

2024年第一批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

2024年第一批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

自然资源部关于关于下达2024年度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第一批)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黑龙江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云南省、陕西省、甘肃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保护和合理开发优势矿产资源,按照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管理相关规定,现就2024年度第一批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4年度第一批钨矿(三氧化钨含量65%)开采总量控制指标62000吨。

二、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不再区分主采指标和综合利用指标。对采矿许可证登记开采主矿种为其他矿种、共伴生钨矿的矿山,查明钨资源量为大中型的,继续下达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并在分配上予以倾斜。对共伴生钨资源量为小型的,不再下达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由矿山企业向所在地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备钨矿产量。

钨矿图片

钨矿图片

三、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矿山企业分配。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建立指标分配及动态调整机制,使下达的指标更加契合矿山开采实际。对长期停产矿山,应扣减指标,待恢复生产时可重新分配。

四、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组织矿山所在地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矿山企业签订开采总量指标执行责任书,明确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要对指标执行情况和共伴生矿综合利用情况进行一定比例的抽查,纠正瞒报、漏报产量等行为。

五、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在本通知下发10个工作日内做好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分解下达工作,准确统计矿山企业实际产量(含未下达指标的小型共伴生钨矿),2024年6月20日前将第一批指标分解下达及前5个月生产情况报部矿业权管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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