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稀土新材料生产应用奖励办法

近日,福建省工信厅、财政厅印发了关于《福建省稀土新材料生产应用奖励办法》(下称《办法》)的通知,旨在鼓励稀土企业加快研发创新,加快稀土新材料开发和推广应用步伐,促进稀土产业链向下游延伸,发展更宽领域、更高水平的高端稀土新材料,促进稀土新材料产业高质量发展。

福建省稀土新材料生产应用奖励办法公告

福建省稀土新材料生产应用奖励办法公告

《办法》所称稀土新材料包括:稀土金属及合金,包含单一或混合稀土金属、各类稀土合金;稀土功能材料,即以稀土化合物(包含氧化物及盐类)、稀土金属、稀土合金为原料生产的稀土磁性、储氢、发光、催化、抛光、晶体、陶瓷等新材料。

申请稀土新材料生产应用奖励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具备独立法人资格;2)拥有省级或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研发机构;研发工作由本省生产经营的母公司负责组织,且子公司有独立研发费用预算并设有专门研发部门的,子公司视同具有母公司研发机构相应的条件;3)拥有稀土新材料自主知识产权;4)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2000万元且研发费用总额占同期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超过4%的,或研发费用总额超过1亿元且占同期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超过3%的企业;5)企业生产的稀土新材料应符合国家、我省稀土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导向,使用合规来源的稀土原料;6)无不良信用记录,未被列入信用中国“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和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安全生产、环保等事故。

申报企业应当提交以下申请资料:1)《福建省稀土新材料生产应用奖励资金申报表》;2)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研发机构等佐证材料;3)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4)上一年度稀土新材料研发费用支出、稀土新材料销售合同和销售发票复印件。

稀土金属图片

稀土金属图片

《办法》所称稀土新材料生产应用奖励包括稀土新材料研发费用奖励、推广应用销售增量奖励等两项,均采用后奖补方式;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同时申报本规定奖励类资金,单家企业两项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办法》对上一年度研发费用总额符合条件的稀土新材料企业,按不超过其稀土新材料研发费用的10%给予奖励,单家企业不超过800万元。

《办法》对稀土新材料企业推动产品升级,延长产业链,通过自主创新或技术引进关键核心技术(拥有稀土新材料自主知识产权)提升产品性能或填补空白进行应用转化生产稀土新材料的,每年按照稀土新材料营业收入比上一年度增量部分最高给予10%的推广应用奖励支持,单家企业不超过300万元。

《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福建省稀土及关联产品生产应用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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